特首普选《方案》通不过也能合法实施
《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特首普选方案》昨天(6月17日)被提交香港立法会审议,香港立法会议员将于最早今天对《方案》表决。据传言,发对的声音很强,通过的阻力很大。
其实,如果真的依法治国,依法治港,《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特首普选方案》即便在香港立法会没获2/3议员支持通过也可以合法实施。
人大常委会已经“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》,并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。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已于2014年8月31日,通过了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》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。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。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》就是《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特首普选方案》法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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